我的非农战法每个月祭出一次,正常打卡,输赢早已看淡,只图成也萧何败萧何,我会是最终的胜者,我有必胜的信念。
公 证 书 (2024)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34135 号 申请人: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: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-07 单元 代理人:侯彦君、张诺 公证事项: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为“申请人” ) 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委托侯彦君、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,对 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。 经审查,申请人的代理人侯彦君、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、公证申请及委托书、《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》等材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》 (以下简称“《基金法》” )、《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》 (以下简称“《运作办法》 ”)以及上 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,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,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 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,审议《关于终止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》,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 案进行表决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 以及《公证程序规则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本处受 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。 依据预定程序,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通过有关媒体(申请 人网站及《证券日报》)发布了正式公告,进行了有关信息 披露,确定 2024 年 8 月 16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,并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、2024 年 7 月 17 日发 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。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。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,其结果未 见异常。 在本处办公室,出席了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。在本公证员和公证 员助理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,申请人的授权代表侯彦君、张 诺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,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辛孟聪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。 经统计,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的 0.0453%,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。 依据上述事实,兹证明本次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《关于终止宏利消费 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》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《宏利消费行业 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》的约定,计票结果 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